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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一)
发布时间:2014-02-27    浏览次数:5997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全面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党中央国务院从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以党内法规形式颁布实施《条例》,是新形势下做好节约工作、防止浪费行为的总依据和总遵循。《条例》彰显了中央大力弘扬和践行艰苦奋斗优良作风的政治勇气,彰显了从严治党和彻底根治铺张浪费的坚强决心,对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重大深远的历史意义。

按照《条例》精神和要求,学校制定《四川大学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定和明确要求。校内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要深刻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切实执行学校《实施办法》,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教育工作长期秉持的工作原则和基本理念,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和具体行动上,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认真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校园网、教育电视台、校报、橱窗等各类校园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主页报道、橱窗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大意义,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增强勤俭节约办校的思想意识;要将《条例》作为校、院党委(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党团组织生活、教职工政治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和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教育课的重要内容,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将《条例》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检查、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校、院两级领导干部要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学校两办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财务处应加强校内各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处加大对校内各单位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在学校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开,接受党代会、“双代会”代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责任追究制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未经批准列支预算资金,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违反《条例》和《实施办法》超标准或虚假事项开支,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等情形之一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师生职工反映强烈、本单位领导发现问题查处不力,指使、纵容本单位人员违反《条例》和《实施办法》造成浪费,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不按规定及时公开各部处、各学院、各业务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信息等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各部处、各学院、各业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凡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四川大学关于加强经费预算编制管理及执行过程监控的实施细则

      2. 四川大学关于国内公务出差实施细则

      3. 四川大学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的实施细则

      4. 四川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5. 四川大学公务车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6. 四川大学会议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7. 四川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8. 四川大学水电气管理实施细则

      

 

                               中共四川大学委员会

                               四   川   大   学

2014年2月21日

 

 

附件1

 

四川大学关于加强经费预算编制管理

及执行过程监控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学校将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重点加强对“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的预算管理和执行监控,以准确核算学校运行经费,全面反映学校运行成本。

第二条  学校及二级单位的“三公经费”、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都要纳入预算,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执行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执行。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各项经费开支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在学校总体预算控制范围内及指导下,参照上年执行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本单位的预算,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批,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条  预算经费的执行

(一)经费的支出应当符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政策文件,并实行责、权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原则。

(二)原则上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预算,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视经费额度分级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实施。

(三)财务处需严格执行预算,凡未经批准改变经费使用方向的,财务处不予拨款或终止使用。

第五条  预算经费执行的监控

(一)财务处定期对各单位预算经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厉行节约,有效控制“三公经费”、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二)各二级单位每年将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报告在本单位双代会上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三)学校将“三公经费”等支出情况纳入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班子考核内容。

 

 

附件2

 

四川大学关于国内公务出差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内公务出差,指学校工作人员在成都市城区外出差参加或开展公务活动(参加会议、调研、访问、工作锻炼、生产实习等)。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成都市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成都市城区内只报销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内出差审批制度。

校内各单位国内出差实行审批单制度,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重要凭证之一。

(一)校级领导出差由学校主要领导分别负责审批;正处级领导出差由学校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负责审批;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

 工作人员出差1天以上的,一般应提前填写《四川大学工作人员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明确记录出差人员、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有会议通知的须附会议通知),由相关领导或部门核准后方能成行。如个别情形特殊事前无法及时办理,亦应尽快补办有关手续。

(三)由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访问、进修、联合培养等,出差审批不属此范畴

《四川大学工作人员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在学校财务处网页“资料下载”下载。

第四条  从严控制国内出差天数和人数。同一事项的公务出差活动,原则上校内同一单位一人参加,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两人;出差天数,有会议通知的应与会议通知的天数一致,其他公务出差活动严格控制在主管领导批准的时间内。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最高标准 

交通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

(不含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经济舱

三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汽车出差,应严格控制使用单位公务车辆,尽量选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减少能耗和经费开支。

(三)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四)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一)出差人员住宿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三星级及以下的宾馆、饭店,不得住五星级宾馆。

(二)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涉及多人出差的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三)工作人员出差、外出参加会议的住宿费,在财政部规定的出差地住宿费相应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实行定额包干。凡由接待单位同意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

(一)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等所产生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或经费归口管理的主管领导审批,到财务处凭据报销。

(二)工作人员出差后,原则上须在返校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及有关发票凭证。参加会议者须附会议通知单

(三)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工具的等级凭票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对未按程序审批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十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十二条  严禁各单位工作人员无明确公务目的出差活动,严禁以公务出差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研究。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3

 

四川大学进一步规范

因公出国(境)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使用学校财政预算经费、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出国(境)执行公务活动的,均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的办理程序和相关管理,严格按《四川大学公派长期出国(境)管理办法》(川大外[2012]63号文)、《四川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办法》(川大外[2012]64号文)及《四川大学因公赴台管理实施办法》(川大外[2011]43号文)执行。

 第三条  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以及考察性出访不予批准。

第四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除国家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各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一般不得超过5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申报。人数在5人以上的,需提前至少3个月进行项目立项审批,对团组人员的资格、在外行程、经费预算进行审查。

第五条  使用学校财政预算经费的应严格控制因公出访时限,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和目的国数量,原则上一次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离抵中国国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每人每年出国(境)原则上不超过2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部分分管外事工作的人员除外)。由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的公务出国(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严格按邀请信和任务内容审批

第六条  出访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七条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境)人员需于出访前,到财务处审定经费来源,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定经费开支标准。出访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国(境)外交通和食宿。 

    第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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